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號
SCDV,108,補,20,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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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豪 
被   告 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妹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 375,10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0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3,5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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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