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號
SCDV,108,補,18,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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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大勝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柒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
    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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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勝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