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唐之明
唐好澐
唐者紘
相 對 人 彭金鳳
趙麗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8012 號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因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因相對人等據為執行 依據之鈞院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業經聲請人 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而獲廢棄發回,此一事件一旦執行,勢 難回復原狀,為此祈請在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二、經查,相對人持本院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為執 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聲請人遷讓新竹縣○○鄉○○路 0 段000 巷00號房屋,惟因上開執行名義經本院107 年度簡 上字第44號判決廢棄發回,相對人遂於108 年1 月25日撤回 執行之聲請,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系107 年度司執字第28012 號遷讓房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系爭執行事件現已無對 聲請人進行任何強制程序程序,則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顯 無必要,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