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66號
SCDV,108,司繼,66,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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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黃承嶽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灯山繼承系統表上,所有現存子女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所有繼承人親自簽名蓋章,同意由黃憲治擔任被繼承人
  黃灯山遺囑執行人之書面。
三、被繼承人黃灯山國稅局遺產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四、被繼承人黃灯山自書遺囑內容所提及3筆不動產最近一個月
  土地謄本。
五、召開親屬會議存證信函及回執「正本」。
六、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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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