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李林秋幸
聲 請 人 李美紅
聲 請 人 李文裕
聲 請 人 李姿穎
聲 請 人 李冠璋
聲 請 人 李依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維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市○○○路
000號3樓)於107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李林秋
幸(住:臺北市南港區三重里9鄰園區街14巷2號)、李美紅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李文裕(住:
基隆市○○區○○街00號2樓)、李姿穎(住:新北市○○
區○○街0巷0弄0號5樓)、李冠璋(住:新北市○○區○○
街0巷0弄0號5樓)、李依璇(住:臺北市○○區○○○路00
0巷000號3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被繼承人李維禮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維禮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