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0號
SCDV,108,司票,60,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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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邱煥文 
相 對 人 楷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伍佰參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其中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5,377,500元,到期日為 民國107年12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 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750,0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 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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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楷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