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文洲
相 對 人 蔡陳粉
關 係 人 謝翠琴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蔡武雄之遺產稅課稅或繳清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
㈡特別代理人謝翠琴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蔡陳粉與他繼承人訂立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證明前揭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式未侵害
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
㈢證明聲請人已依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84號裁定,會同指定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蔡美玉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㈣原定民國108年2月20日下午3時庭期取消。
㈤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民法第1099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一)-開具財產
清冊)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
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第1099-1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為)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
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1 條 (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