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59號
SCDV,108,司促,759,201901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彭郁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
  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