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湯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湯明翰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8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3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1年3
月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8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4.6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年11月8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38,11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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