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婉婷
債 務 人 黃良智
債 務 人 蔡世珠
一、債務人黃良智、黃婉婷、蔡世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婉婷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黃良智
與蔡世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
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217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黃婉婷自107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2594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黃良智與蔡世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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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良智、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59440│婉婷、蔡世│7月01日起 │ │ │
│ │元 │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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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良智、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9440│婉婷、蔡世│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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