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3號
SCDV,108,司促,363,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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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明智即黃暐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
  及暨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明智於民國97年07月2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9年0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136,374元整﹝
  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
  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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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