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大權
債 務 人 鈞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志
人
債 務 人 洪健民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陸仟伍佰
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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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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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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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889元 │105.10.15 │ 6.17 │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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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505,686元 │106.4.25 │ 6.17 │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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