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號
SCDV,108,司促,32,2019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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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大權 
債 務 人 鈞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志 
人          
債 務 人 洪健民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陸仟伍佰
  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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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20,889元    │105.10.15     │ 6.17 │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2 │2,505,686元   │106.4.25     │ 6.17 │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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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