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8號
SCDV,108,司促,278,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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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劉毓澔 

債 務 人 劉少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叁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毓澔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劉少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6筆,計新臺幣176,96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劉毓澔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95,03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少偉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少偉、劉│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95038 │毓澔   │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少偉、劉│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5038 │毓澔   │0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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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