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70號
SCDV,107,除,270,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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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維斌 
代 理 人 蔡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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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票) 107年度除字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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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到 期 日│本票號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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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盛群半導體│彰化商業銀行│259,673元 │106年1月10日│106年3月25日│AS1824725 │ │
│ │股份有限公│新竹科學園區│ │ │ │ │ │
│ │司吳啟勇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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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