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59號
SCDV,107,重訴,159,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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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蔡恒元 
相 對 人 蔡一元 
代 理 人 郭杞堂律師
相 對 人 蔡坤元 
      蔡月梅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羅一順律師
相 對 人 蔡玉梅 
      蔡瑞梅 
      蔡明衡 
      何嫆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 )檢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先 前刑事案件濫權起訴聲請人、掉包刑事證物,而承審法官掉 包、隱匿證物,經高檢署發交新竹地檢署依法辦理,是於該 刑事案件確定前,本案應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固定有明文 ,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在民事訴訟 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 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 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 、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 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以,當事人在 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 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1128號裁判意旨參照)。且該條所稱犯罪嫌疑,係指刑事 法院認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 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者,即可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20年聲字第582 號判例要旨、96年度台抗字第916 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本得 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刑事判決所 認定事實之影響,倘就所調查之結果,已足形成心證,自無 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14 號裁判



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先前刑事案件檢察官、法官有犯罪嫌疑, 均係發生在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繫屬「以前」之犯 罪嫌疑,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2月11日向高檢署檢舉,再經 高檢署發交新竹地檢署依法辦理,然尚未經新竹地檢署起訴 ,而非刑事法院認先前刑事案件檢察官、法官有何犯罪之嫌 疑,與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定要件不符,依前開說明,自 無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餘地。本件既無符合民事訴訟法 第183 條規定之事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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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