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7年度,482號
SCDV,107,家非調,482,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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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陳盈稱 
(下稱聲請人)    
相 對 人 陳清輝 
(下稱相對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 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 、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 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案件所涉之受扶養權利人即 相對人係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 本院公務電話電話紀錄卷可佐。而聲請人復未能證明相對人 現居於新竹地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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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