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再簡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吳界山
視 同
再審 原告 吳錦洲
吳謝月鬆
吳元正
吳健源
吳昀儒
吳芳錦
吳芳宜
吳旻蒼
吳萬寶
吳萬成
吳慧美
吳春美
吳萬輝
吳瑞雲
吳金輝
吳世輝
周吳澄美
倪吳麗華
吳常裕
郭誠正
郭慧真
郭清水
郭清松
郭清德
郭美珠
鄭吳富美
林烘玉
林烘鈴
吳秀卿
再審 被告 林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6日下午3時15 分,在本院家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原告吳界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理由欄三之所述 應補正事項,如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者,即屬起訴程式不 合法,將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 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7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 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應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訴始為合法;又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此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視同再審原告楊吳彩雲(戶籍地址:新竹市○○ 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郭如意(戶籍地址:新竹市○區○○街00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2人分別於107年3月22日、107 年4月20日死亡,其等權利能力即當事人能力於死亡同日起 消滅,與本件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尚有未合,故應由其2人之 各該全體繼承人承受其2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本件 再審原告,而提起本訴,方屬合法。
三、本件原告吳界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陳報視同再審原告楊吳彩雲、郭如意2人之各該繼承人及 其2人各該繼承系統表、以及各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具狀聲明承受(提起)本件訴訟。(二)另並應查明陳明再審原告楊吳彩雲、郭如意2人之各該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請向其2人生前住所地法院查詢或可 於司法院網站上查詢),以及應自行檢核本件之當事人能 力及當事人適格等事項,暨應附足額之繕本,由法院送達 對造,如有當事人能力及適格有所欠缺,恐將駁回起訴。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