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檢 查 人 郭國慶會計師
相 對 人 源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伍萬元。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定有明文。是以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 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裁定選派為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源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業已完成103 年至106 年計4 個年度之檢查工作, 並檢附檢查人報告書1 份,茲因耗時約155 小時,參照檢查 人事務所年收入每一工作小時新臺幣(下同)1,500 元,爰 聲請酌定檢查報酬23萬2,500 元(計算式:1,500 ×155 = 232,500 )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本件於選派檢查人時係以5 萬元報酬 為限額,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能接受該酬金之會計師 ,嗣選任該公會所推薦之聲請人為檢查人,顯知聲請人已允 諾以5 萬元報酬擔任本件檢查人工作;且相對人公司營業項 目簡單、營業額不高,財務報表相對單純,檢查人以155 工 作時數計算,誠屬過高而超出相對人之負擔,應依原選派裁 定之條件,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5 萬元等語。四、經查,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 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前向本院聲請 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 於107 年7 月10日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確 定;而聲請人業已完成103 年至106 年期間之4 個年度相關
檢查工作乙節,已據其提出檢查人報告書1 份為證,是聲請 人自得請求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本院參酌本件於選任檢查人 時,係以5 萬元報酬之限額為條件,委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推薦同意此條件之會計師,並提供聲請狀俾其評估承接與否 ,而該公會既推薦聲請人並經本院選為檢查人,顯然聲請人 係經評估後而承諾以5 萬元為報酬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又本院核閱聲請人所提檢查報告之項目明細內容,考量相 對人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2,300 萬元,規模非鉅,而檢查期 間範圍係自103 年至106 年共計4 個年度之損益及資產負債 情形,時間非長,收支狀況亦非龐雜等情,再斟酌檢查人付 出之勞力、時間、檢查結果及相對人公司之上述意見,爰酌 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即以5 萬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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