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63號
SCDV,107,司執消債更,63,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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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
 
債 務 人 李杏雪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更生程序之監督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杏雪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7年10月11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業於107年5 月23日具狀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此 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11月6月基院華民地107訴215字第 1079003548號函附卷可稽。是經本院斟酌其案情及債權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亦具狀聲請本院依法選任,認有選任監督人 承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號訴訟程序之必要 。並考量該項監督事務,係該已提起撤銷訴訟之債權金融機 構最為熟稔,又金融機構之組織健全,具有處理該等監督事 務之能力,爰選任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為監督人,為全 體債權人續行上開訴訟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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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