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231號
SCDV,107,司司,231,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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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Andreas Koutsos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因非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14條第1 項、第30條之1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 定。又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 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 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 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87條第1 項、第88條、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緣明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因無意繼續經營 ,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由Andreas Koutsos擔任清算人 ,為此聲請備查。
三、查聲請人雖聲報為明泰安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 記證明、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等。 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年12月26日新院平民政107司司23 1字第43869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並於108 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 迄未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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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泰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