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83號
SCDV,107,司促,10583,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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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楊安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
  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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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