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05號
SCDV,107,司促,10005,201901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
債 權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代 理 人 李亞文 

債 務 人 梅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鑫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