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9號
SCDV,107,司,29,201901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清信祐司即台灣啞留夢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台灣啞留夢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
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清信祐司(男,護照號碼:MM0000000 號,西元1958年1 月2 日生,住新竹市○區○○○街00號1 樓)為台灣啞留夢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啞留夢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啞留夢有限公司(下稱啞留夢公司 )已向鈞院呈報清算完結,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 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清信祐司為啞留夢公司之各項簿冊 、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及其中譯本、護照影本及 帳冊清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為啞留夢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 司司字第4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7 年度司司字第158 號清 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 聲請本院指定啞留夢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 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清信祐司為啞 留夢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琬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清信祐司即台灣啞留夢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啞留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