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50號
SCDV,106,司執消債更,50,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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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宗憲 


代 理 人 曾桂釵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 提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5,727元、履行期間六年、總清 償金額412,344元、清償成數29.41%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 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 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過低、債務人所提示所得資料未盡 客關確實、債務人所得應依更生開始民事裁定所審查每月 38,100元列為目前收入、更生方案中應對債務人於清償期間 為生活程度一定限制等語。經本院考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尚可再行調整,經通知債務人重行提出更生方案,是債務人 復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1日提出履行期間六年、每月 清償6,619元、總清償金額476,568元、清償成數51.9%之更 生方案。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員,確 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 在職證明單及薪資單影本在卷足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 下列情事,可認其於107年12月21日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 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查債務人任職於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更生方案所陳每 月平均薪資24,000元,經核債務人所提107年8至10月薪資 單(月薪分別為18689元、23,625元、23,061元),其金 額大致相符。雖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陳稱任職於閎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外勤人員,平均月收入為38,100元。 然債務人於106年7月28日自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迄 今,其受僱情形分別為自106年11月7日至107年8月2日任 職於台灣星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8月16日起任職 於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迄今經1年5個月期間,均擔任 保全員,是薪資依現任職之保全職位審認,有債務人所提 薪資單及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勞保投保紀錄在卷可稽。 是於有其他歧異認定證明前,仍以債務人所提每月收入 24,000元為認定依據。
(二)就債務人有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經查為債務人所有廠牌 三陽之車號000-000機車,投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平安福保本保險、安馨終身防癌保本健康保險及金加 值保本保險之保單,其商業保險解約價值為80,813元,另



機車部分經考量上列機車係民國101年出廠而認殘值不高 ,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債務人所提財產狀況說明書、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9日陳報狀在卷可 證。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自應將上列金額攤算計入。(三)就更生方案所列每月支出16,848元,較低於本院106年度 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認定每月支出於18,781元範圍內 為合理,因債務人前已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見債務人願 再撙節支出以供清償,而認債務人所列每月支出16,848元 為合理。
(四)綜上,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之每月薪資收入24,000元,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6年之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728,000元(計 算式:24,000126=1,728,000)。經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總額1,213,056元(計算式:16,848126=1,213, 056),餘額為514,944元(計算式:1,728,000-1,213, 056=514,944)。則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期, 每期清償金額6,619元,清償總額為476,568元(計算式: 6,619126=476,568),經扣除具清算價值之財產現 值80,813元,餘額為395,755元,已達前開餘額之76.85% (計算式:395,755514,944100%=76.85%,小數點 二位數以下不計),債務人業將可支配餘額大部份供更生 方案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 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 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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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星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