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8年度,345號
PCDM,88,自,345,200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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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四五號
  自 訴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自訴人與被告甲○○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如附件)。
二、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三、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雖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甲○○住中國上海遵義路八00弄 二0號一0一室,但未載明確實之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本院依自訴狀所載地址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文書,亦未能 合法送達於被告,有上開基金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八)海惠(法)字 第0八六二四號函一份在卷可按。又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裁定命自訴人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性別、年齡、住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該 裁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送達自訴代理人,有回證一份附卷可稽。雖自訴人於 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性別、年籍,惟就被告住所仍陳報與自訴狀所載相同之中 國上海市○○路八00弄二0號一0一室,另陳報可送達被告之委任代理人方仲 卿或寄至加拿大杰漢森有限公司上海辦事處。然查:上開中國上海市○○路八0 0弄二0號一0一室之地址,未能合法送達於被告,已如前述;而方仲卿並未經 本件被告選任為辯護人或指定為送達代收人,自無由向方仲卿為送達;又自訴人 亦未於書狀陳明「加拿大杰漢森有限公司上海辦事處」之地址,自無從送達。是 自訴人逾期未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說明, 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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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漢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