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16號
SCDM,107,附民,216,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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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賴崇慶

      賴致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許仲勛律師
被   告 張仁宗



      周承廣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3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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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