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IK HANN TYNG(中文名:易漢庭,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LOK YOK MHEN(中文名:駱玉曼,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法扶律師)
張雯俐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TONG CHEE MOON(中文名:董志武,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7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IK HANN TYNG 、LOK YOK MHEN、TONG CHEE MOON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於本裁定送達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YIK HANN TYNG (中文名:易漢庭)、LOK YOK MHEN(中文 名:駱玉曼)、TONG CHEE MOON(中文名:董志武)因違反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經訊問後,認 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3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3 人在國 內投宿旅館,無固定住所及地緣關係,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 虞,且有其他詐欺集團共犯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此外,其等參與詐欺集團之組織性犯罪,有 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分
別經本院裁定均自民國107 年9 月3 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 信,另自107 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二、茲被告3 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3 人,並 經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認本案雖辯論終結 ,並定於108 年1 月30日宣判,惟經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 告3 人涉犯上開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3 人在我國 境內無固定住所及地緣關係,而均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 限制之程度,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 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上訴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是認 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自108 年2 月3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惟已無禁止通 信接見之必要,故自本裁定送達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