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浚洋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7270、7295、7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浚洋因與告訴人林晶晶(原名林雅芳 )同居期間,得知告訴人將附表所示之網站及社群網路帳號 、密碼抄寫於個人所有之筆記本內,與告訴人分手後,竟基 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於 107 年4 月中旬起至107 年6 月22日止即附表編號1 至13號 之時間,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在其位於新竹市北區中正路與 英明街口附近之租屋處、位於新竹市○區○○路000 號之居 所以附表編號1 至13號之方式無故輸入告訴人使用者帳號、 密碼而登入,並變更如附表編號1 至13號所示之電磁紀錄。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 人電腦、同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 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罪嫌(被告另涉犯起 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㈠、㈢至㈥之犯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 他人電腦、同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 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罪嫌部分,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63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 人於具狀撤回對被告之此部分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50、51、63、68頁),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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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網站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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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4/15至 │yes123求職網│登入 │
│ │107/5/26前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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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5/3 │line │登入line(此部分之事實業經公訴人當庭刪除,見本院│
│ │ │ │卷第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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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5/29 │facebook臉書│原名稱為水晶,被告登入後變更為ChinHuang ,並變更│
│ │ │ │原大頭照之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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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5/31 │facebook臉書│登入並標註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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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6/5 │1111人力銀行│變更會員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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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6/5 │yahoo │登入後變更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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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6/7 │google雲端硬│以Samsung Galaxy Tab47.0登入後變更密碼 │
│ │ │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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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6/13 │google帳號 │登入後新增備援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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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6/13 │facebook臉書│登入後被告增加自己之帳號ke Vin 為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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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7/6/15 │yahoo │林晶晶刪除yahoo 帳號後被告仍登入後變更原手機號碼│
│ │ │ │之設定(此部分之事實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107 年6 │
│ │ │ │月15日下午6 時1 分前某時,被告登入林晶晶之yahoo │
│ │ │ │帳號,輸入變更為被告之手機0000000000,見本院卷第│
│ │ │ │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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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7/6/17 │facebook臉書│登入後變更電話為 0000000000 及電子郵件為k0000000│
│ │ │ │002@hot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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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7/6/20 │google │林晶晶改為coco314510@gmail .com 之帳號,被告登入│
│ │ │ │後設定0000000000為認證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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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7/6/22 │google雲端硬│變更密碼 │
│ │ │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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