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7年度,1315號
SCDM,107,竹簡,1315,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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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秋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9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秋美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秋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7 年8 月11日下午2 時54分許,騎乘其父李正成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許培英所經營址設新竹市 ○區○○街00號之「PINK HOUSE」服飾店,趁無人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擺放於貨架上之深藍色洋裝1 件(已發還),得 手後離開現場。嗣許培英証皓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被告李秋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4-5 頁、第26 -26 頁反面)。
㈡ 證人即告訴人許培英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卷第6-6 頁反面 )。
㈢ 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贓物認領 保管單、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各1 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遭竊藍色洋裝照 片1 張(見偵卷第3 頁、第8-13頁、第15頁)。三、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竊盜此一投機方式取 得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屬不該,且被 告前有竊盜前科,竟不思悔悟,重蹈覆轍;惟考量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經濟狀況勉持 、職業為管家,以及本件犯罪情節、遭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警惕。
四、查本件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許培 英,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頁),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七、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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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