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07年度,975號
SCDM,107,竹交簡,975,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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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交簡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承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承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徐承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1毫克 ,且明知自己酒後注意力降低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不慎自撞倒地而肇事,幸無造成他人受傷,顯 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更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 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其大學在學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7年度速偵字第1570號
被 告 徐承靖 男 23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送達址:新竹市○區○○街0 號2 樓
C 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承靖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23時起,在新竹市笑傲江湖 KTV 光復店飲用啤酒後,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 0.25毫克,仍於翌(23)日凌晨4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重型機車上路。旋於同日4 時40分許,行經新竹市 東區建華路及寶山路口時,不慎自摔倒地,嗣員警對徐承靖 施以吐氣中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1.21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承靖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及偵查報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洪明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卓漱菡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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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