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7年度,22號
SCDM,107,智簡,22,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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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奇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偵字第7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奇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 被告提供之訂單影本1 紙」,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某不詳時地,以微信向大陸店名「名丰之 都」購入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於前揭時間在位於新 竹市○區○○路000 號之膜幻鎂機實體店面及蝦皮購物網站 以「capta366」拍賣帳號刊登該等商品之販賣訊息,惟矢口 否認有何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並辯稱:廠商向 其保證是正品,其以為只是瑕疵品,不知是仿冒商標商品云 云。經查:
(一)何奇樹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00 號之膜幻鎂機遠百旗 艦店之負責人,於民國106 年11月底起,在上址之實體店 面及以capta366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陳列販賣仿冒附表 所示商標圖樣商品,供不特定之人選購,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訊供陳在卷(偵卷第4 至8 頁、第160 頁、第163 頁 ),並有證人徐慶銘徐語彤之證述(偵卷第9 至13頁) ,復有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 3 月16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316034P 號函及附件、搜索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1 月16日警方採證照片 、證人徐慶銘提供之蝦皮對話紀錄、扣案之SD記憶卡外觀 及測試照片、扣案之蘋果插頭外觀照片、智慧局商標檢索 系統列印資料、美商SD3C有限責任公司Michael Quackenb ush 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查獲何奇樹涉嫌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 估價表、檢視書。美商蘋果公司授權許德中出具之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美商蘋果公司委任論衡國際法律 事務所謝樹藝律師出具之市值估價單南韓商三星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 告書及侵權市值表、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各1 份附卷可佐 (偵字卷第22至24頁、第26至27頁、第29至30頁、第42至 55頁、第58至59頁、第66至78頁、第101 至129 頁、第14 1 至146 頁、第164 至168 頁),故此部事實,堪以認定 。
(二)被告雖以上開言詞置辯,然觀之被告所提出其與進貨來源 廠商名丰之都之對話記錄(偵卷第164 至168 頁),被告 僅詢問對方是不是原裝貨,但並未要求對方提出相關證明 貨品來源為真正之文件;又被告自陳與該廠商係第一次合 作(偵卷第163 頁),而該廠商並非原廠廠商,其出貨之 售價又遠低於市場價格,其更該審慎確認貨源是否為真正 ;再者,被告於102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以102 年度偵字第8626號為緩起訴處分,而該 案亦係被告自淘寶網站購買大陸地區之仿冒商品再加以販 賣,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偵卷第171 頁),則 被告既有自大陸地區購買商品販賣而違反商標法之前科記 錄,其對於自大陸地區進貨之情形應更加謹慎注意商品之 來源,然被告卻捨此不為,在對方廠商為提出任何證明商 品為真正之情況下,率而進貨,並上架陳列販售,顯與一 般常情有違,殊難想像被告對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為仿冒品 毫無所悉,是以被告上開所辯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而陳列罪。
(四)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 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 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被告自 民國106 年11月某日起至107 年4 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 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 意,於密切時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本質上即具有 反覆、延續之特質,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 成立一罪。
(五)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經營者常需經 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



方得使該商標具有一定價值,是被告所為業已侵害商標權 人之權益,惟考量被告前已有1 次違反商標法之刑事前科 紀錄,暨考量被告公開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時 間、犯後之態度,兼衡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商標權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
├──┼────┼────┼───────┼──────┤
│㈠1 │SD記憶卡│24片 │美商SD3C有限責│00000000、01│
│ │ │ │任公司 │553677 │
├──┼────┼────┼───────┼──────┤
│㈡2 │蘋果插頭│28顆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 │
├──┼────┼────┼───────┼──────┤
│㈢3 │三星插頭│31顆 │南韓商三星電子│00000000、01│
├──┼────┼────┤股份有限公司 │707031 │
│㈣4 │三星電池│83片 │ │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207號
被 告 何奇樹 男 26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號6樓
之2
居新竹市○區○○路000號10A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奇樹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00 號之膜幻鎂機遠百旗艦 店之負責人,其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為附表所示 之公司商標,均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 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且現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該等商標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 ,竟仍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底起,先 後在上址之實體店面及以capta366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陳 列販賣仿冒上述商標圖樣商品,供不特定之人選購,以資牟 利。嗣經警於107 年4 月12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新竹市○ 區○○路000 號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 品而查獲。
二、案經美商蘋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何奇樹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徐慶銘徐語彤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3 月16日樂 購蝦皮字第0180316034P 號函及附件、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107 年1 月16日警方採證照片、證人徐慶銘提供之 蝦皮對話紀錄、扣案之SD記憶卡外觀及測試照片、扣案之蘋果 插頭外觀照片、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㈣美商SD3C有限責任公司Michael Quackenbush 出具之鑑定意見 書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查獲 何奇樹涉嫌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㈤美商蘋果公司授權許德中出具之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 、美商蘋果公司委任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謝樹藝律師出具之市 值估價單
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表。
㈦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



陳列罪嫌。另附表所示扣押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劉得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
├──┼────┼────┼───────┼──────┤
│㈠ │SD記憶卡│24片 │美商SD3C有限責│00000000、01│
│ │ │ │任公司 │553677 │
├──┼────┼────┼───────┼──────┤
│㈡ │蘋果插頭│28顆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 │
├──┼────┼────┼───────┼──────┤
│㈢ │三星插頭│31顆 │南韓商三星電子│00000000、01│
├──┼────┼────┤股份有限公司 │707031 │
│㈣ │三星電池│83片 │ │ │
└──┴────┴────┴───────┴──────┘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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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