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緝
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志強係址設於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8 樓之國華徵信社經理,鄭婷允與柯佳伶(另為不 起訴處分)則為母女關係,緣因鄭婷允懷疑其夫即告訴人藍 逸青有外遇,遂於民國105年10月5日在竹北市某咖啡廳以新 臺幣(下同)30萬元代價委請告訴人顏志強抓姦。㈠被告顏 志強竟與綽號「滷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 於侵入住宅及竊錄之犯意,先由被告顏志強雇請「滷蛋」, 於 105年12月19日13時31分,以不詳之方式侵入告訴人藍逸 青位於新竹縣○○市○○街00號 2樓之租屋處後並由該綽號 滷蛋之成年男子於告訴人藍逸青上開租屋處之電腦桌下裝設 2 組「行動電話竊聽器」,竊錄藍逸青於上開租屋處內所有 非公開之活動及談話等隱私。㈡嗣於105年12月28日1時被告 許顏志強利用上開「行動電話竊聽器」,得知告訴人藍逸青 與陳臻共處一室後,復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以不詳方式侵 入告訴人藍逸青之上開租屋處。嗣經告訴人藍逸青報警處理 ,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於告訴人藍逸青上開租屋處查 扣行動電話竊聽器2組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 第1項之侵入住宅、同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佳故利用設備竊 聽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07年12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 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5頁),依據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