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92號
SCDM,107,單禁沒,92,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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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泰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玖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含包裝袋玖個,含袋總毛重陸點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5 年11 月2 日晚間7 時5 分許,在被告林泰福位於新竹市○區○○ 路000 巷00號之住處內,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淨重0.023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 (含袋總毛重6.64公克),該案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 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均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憲兵指揮部刑 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快篩試劑測試結果照片附卷可稽,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 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 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毒聲字第344號裁定命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6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6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乃報請停止戒 治,業於107年1月5日停止處分執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㈡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 淨重:0.0238公克,保管字號:106年度白字第31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264號卷 【下稱2264號毒偵卷】第68頁;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同卷第23頁),經送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 前淨重為0.0238公克,驗餘淨重為0.0191公克,有憲兵指揮 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附卷可參(見2264號毒偵卷第70頁) ,堪認該扣案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扣得透明結晶9 包(含袋總毛重6.64公克,保管字號:106年度安字第7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2264號毒偵卷第71頁;新竹市警察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見同卷第23頁),經警以快篩試劑檢驗,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快篩試劑檢驗結果照片附卷可參 (見2264號毒偵卷第34至35頁),堪認前揭透明結晶9包均 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上開系爭扣案物,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為法律 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
㈢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 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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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