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5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
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彥文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晚間11時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陳渝文,沿 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3 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駛至中山路 3 段480 號前,本應注意車輛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禁 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 明、路面濕潤且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 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貿然迴轉跨越雙黃線往左方 行駛,適有沿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3 段由北往南行駛之告訴 人林子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見狀 閃避,緊急煞車後,其機車滑行與被告所騎乘機車發生擦撞 ,雙方均人車倒地,林子揚因而受有下背挫傷、右手肘挫傷 及左手擦挫傷、頸部及右肩胛挫傷、尾骨挫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 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林 子揚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 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