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7號
原 告 高翊恬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候友宜(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朱立倫(市長),嗣於民國107年 12月25日離職,變更為候友宜(市長)就任,因之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自屬合法。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經本院 於107 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7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加計在途期間),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