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金沛儀
劉庚儒
劉百斌
何寬駿
陳錫欽
秦鏈蒼
林家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 告 李維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