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代 理 人 何慶勲
被 告 黃建發
林小娟
陳銀霖
李銀謀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 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3183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3,48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6,4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924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