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號
PCDV,108,補,45,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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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代 理 人 何慶勲 
被   告 黃建發 
      林小娟 
      陳銀霖 


      李銀謀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 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3183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3,48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6,4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924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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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