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被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3,469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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