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張進文
被 告 張金章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華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
被告間就龜山區樂截段258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
國107 年11月5 日所為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107 年
11月2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二) 被
告等人應將系爭土地,在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張金章所有。( 三) 系爭土
地回復原狀為被告張金張名下所有後,被告張金章應無條件將系
爭土地會同辦理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經核本件原告前兩項訴之
聲明,係為撤銷被告間因系爭土地買賣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
權行為,使系爭土地回復登記被告張金章所有,而其最終目的,
系為終止其與被告張金章之借名登記關係,使系爭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於原告,核其訴之聲明經濟上利益同一,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定。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土地
108 年度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 72,641
元,是系爭土地交易價額核算後為71,010,210元(計算式:72,6
41元×977.55平方公尺=71,010,2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010,21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36,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正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