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陳金鐘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黃志國律師
被 告 徐永貴
黃文娟
共 同 楊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奕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億8,614萬6,1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 萬0,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