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5號
PCDV,108,補,135,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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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陳金鐘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黃志國律師
被   告 徐永貴
      黃文娟
共   同 楊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奕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億8,614萬6,1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 萬0,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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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