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2號
PCDV,108,補,112,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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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   告 宏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娥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898 元,應繳
   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7,5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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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