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6號
PCDV,108,聲,16,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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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陳德正律師
相 對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1
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882,720 元後,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定擔保金 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 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 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 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 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 號及91年度 台抗字第429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 定停止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67621 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經查,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67621 號強制執 行程序仍在進行中,且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 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21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 及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究上情並核閱卷宗後,認為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96,619 元,因逾150 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 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 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1 年,以 上共計4 年4 月,據此預估聲請人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



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期間約為4 年4 月,故相對人因停止執 行不當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882,770 元(計算式:5,296, 619 ×5%×(3+4/12)=882,77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此為相對人因聲請人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 爰酌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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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