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29號
PCDV,108,司繼,229,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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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29號
聲 明 人 江坤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江坤基係被繼承人江溪河之子,因被 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檢呈除戶戶籍謄本、通知書暨收據等文件具狀聲明 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查聲明人江坤基前於107年12月25日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 人江溪河聲明拋棄繼承權,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48號 事件受理,並經本院於108年1月18日准予備查在案,業依職 權查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聲明人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 複聲請本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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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