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2號
PCDV,108,司促,982,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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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黃品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壹佰陸拾肆
  元,及其中叁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
  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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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