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號
PCDV,108,司促,82,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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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王仁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柒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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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