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魏欣妍(原名:魏宏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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