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6號
PCDV,108,司促,746,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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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翁翊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壹仟陸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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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