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32號
PCDV,108,司促,3232,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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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美儒即賴美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暨其中本金陸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美利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54
  06410708406004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7年12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77,564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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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