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9號
PCDV,108,司促,309,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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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顏辛穎即顏誌成
債 務 人 吳婉華
債 務 人 顏有村即顏燕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顏辛穎即顏誌成於民國98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
  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吳婉華顏有村即顏燕汶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
  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0筆,計新臺幣336,199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顏辛穎即顏誌成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04,28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
  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婉
  華、顏有村即顏燕汶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0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婉華、顏│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04285│有村即顏燕│月22日起  │      │       │
│  │元  │汶、顏辛穎│      │      │       │
│  │   │即顏誌成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婉華、顏│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4285│有村即顏燕│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汶、顏辛穎│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顏誌成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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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