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33號
PCDV,108,司促,3033,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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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宋之揚即宋昱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2月15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06375943、0966810932之行動電話
  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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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